江苏省机械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资格标准
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技术知识,熟练掌握本专业的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熟悉相关专业知识,按要求接受继续教育,及时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最新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能将新技术成果应用于工作实践;有丰富的专业技术工作经验,能独立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技术问题,业绩显著,在科技创新、成果转化或引进、消化、吸收新技术中取得良好效果;发表、出版本专业有较高水平的论文、著作;有培养专业技术人才和指导工程师工作的能力;熟练运用一门外语和计算机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全省从事机械工程专业的应用科学研究、设计、产品开发、生产工艺、新技术推广应用、标准化与科技情报信息、技术管理、技术改造、计量检测、产品质量管理与质量保证、产品营销、设备管理及安装维修等工作的技术人员。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政治、职业道德要求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合格)以上。
任现职期间,出现如下情况之一者,在规定的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称职(基本合格)及以下或受单位通报批评者,延迟1年以上申报;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以上申报;
(三)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者,延迟3年以上申报。
第四条学历、资历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博士研究生毕业(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并从事工程师工作2年以上;
(二)、硕士研究生毕业(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并从事工程师工作4年以上;
(三)、大学本科毕业(或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并从事工程师工作5年以上。
(四)、大学专科毕业且累计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0年以上或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5年以上,取得工程师资格,并从事工程师工作5年以上;
(五)、省、部级科技进步三等奖(及相应奖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第五条继续教育要求
任现职期间,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专业技术工作需要,参加继续教育,达到规定的要求。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六条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一)、系统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技术知识,并在某一领域有较深入的研究;
(二)、熟悉国家有关的法律、技术法规和政策;
(三)、掌握本专业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规章,基本掌握相关专业的有关知识;
(四)、熟悉本专业国内外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
(五)、能对重大和关键技术问题进行总结和分析,能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提出技术发展规划。
第七条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要求
任现职期间,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完成过市(厅)级科研项目或课题;
(二)、完成对行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重点项目或系列产品的主要研究、设计、制造和技术管理工作;
(三)、完成1项大型或2项中型工程新建、扩建或技术改造成套项目的研究、方案制定、设计、机电设备安装调试工作;
(四)、完成本企业主导产品的开发、设计、制造和技术管理工作;
(五)、完成高性能、高技术的关键部件或技术密集的复杂部件的研究、设计、制造和技术管理工作;
(六)、完成本专业的重大技术分析和市场分析;
(七)、承担或主持国家、行业、地方技术标准或企业主导产品技术标准的制定、重大项目技术规范的编写,并获批准、发布、实施;
(八)、完成对重大项目有指导作用的有关情报资料的搜集、整理、汇编,提出系统报告;
(九)、完成1项大型或2项中型成套工程项目国内外投标、承包、施工、验收任务;
(十)、完成大中型企业中精密、大型、稀有、关键设备等复杂设备维修工作的全过程或重要成套设备的维护、维修,保证设备正常运行;
(十一)、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推广应用具有较高水平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3项以上,并经市级以上主管部门鉴定认可。
第八条业绩、成果要求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市(厅)级科技进步三等奖(及相应奖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二)、市(厅)级重点项目或对行业发展有重要促进作用的重点项目的研究、设计、制造、技术管理及相关任务的主要完成者,成果通过鉴定或验收;
(三)、负责完成1项大型或2项中型工程成套项目研究、设计、安装调试任务,并通过鉴定或验收;
(四)、负责完成2项技术难度较高和复杂的机械产品或关键部件的研究、设计、制造、技术管理,经同行专家评审或鉴定,达到行业先进水平,取得较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五)、负责完成2项省(部)级或3项市(厅)级科技进步推广项目,并转化为生产力,经验收,取得较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六)、负责完成2项省(部)确认的定型或优秀产品,并转化为生产力;
(七)、取得发明专利1项,并转化为生产力,取得较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八)、提出1项科技建议,为省(部)级有关部门采纳,经同行专家评议认为对科技进步和行业发展有重大促进作用;
(九)、负责制定的本行业或大、中型企业发展规划、计划,经实施取得显著效益;
(十)、负责完成1项国家、地方、行业技术标准及1项产品标准的制定,或3项企业主导产品标准的制定,并获批准、公布,用于生产实践;
(十一)、负责完成2项省(部)级或3项市(厅)级重大项目的情报资料的搜集、整理、汇编,对实际工作有较强的指导作用。
第九条论文、著作要求
任现职期间,撰写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学术论文(第一作者)、著作(主要编著者)等,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出版本专业著作1部(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
(二)、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公开发表2篇或在省级以上学术会议上宣读有较高学术价值的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
(三)、为解决复杂技术问题而撰写的有较高水平的研究报告或有重大项目的立项研究(论证)报告3篇以上。
第十条外语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参加国家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考试,外语应用水平符合实际工作岗位需要;
(二)硕士研究生毕业(学位)以上;
(三)任现职期间公派出国留学或工作,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
(四)符合省人事(职称)部门有关规定的。
第十一条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参加国家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核),计算机应用技能符合实际工作岗位需要;或参加全省专业技术人员信息化素质培训,取得《信息化素质培训考核合格证》者;
(二)计算机专业大学本科毕业(学位)以上;
(三)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成绩合格者。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申报高级工程师资格应提交第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条规定的材料,并按规定程序送评。
第十三条从海外、省外引进的有特殊成就的人才,可根据本人实际水平和能力直接申报。
第十四条与本条件相关的材料要求、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若干问题的说明等见附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