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教职工考勤、请假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16-03-21 点击数:

为确保正常的工作秩序,形成良好的教风和工作作风,促进学院各项工作顺利开展,根据国家相关政策,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坐班制度

1.根据国家规定,每周一至周五为工作日。

2.根据教职工所聘岗位的不同,实行不同的坐班制度:

(1)专任教师实行弹性坐班制,但应服从教学安排,履行岗位职责,每周按规定时间到校参加院、系或教研室安排的活动,并按要求参加学院、系部安排的其他活动。

(2)应届毕业生和从非高校调入的新教师,从报到之日起一年内实行每周五天坐班制。

(3)其他人员实行每周五天坐班制。

3.执行不同坐班要求的各类人员,应服从学院、部门的临时工作安排,准时参加各项活动。

二、考勤制度

1.考勤是学院常规管理的基础性工作,是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的重要保证,是教职工全员聘任和计发工资、奖金的重要依据。

2.各部门务必加强劳动纪律管理,要安排一名原则性强、办事认真负责的同志担任考勤员,负责本部门人员的考勤工作。各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考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负责人和考勤员应守职尽责,严禁弄虚作假。凡发现虚报、瞒报的,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并取消其当年院内外先进个人评选资格。

3.考勤员要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认真、及时、准确地记载各种考勤情况,如实反映本部门公假、事假、病假、婚假、产假、产前假、哺乳假、节育假、丧假、探亲假、进修培训、工伤、迟到早退、旷工等人员的名单、天数(次数)。

4.教职工每月的考勤天数为当月实际工作日天数。各部门考勤员于次月2日前将本部门《考勤统计汇总表》经部门负责人核对签字后连同本月考勤资料(请假审批单)一并报学院人事处。

5.考勤工作以各部门考勤登记和学院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三、请假制度及考勤处理

教职工请假(连续7天以上)期间,如遇有寒暑假或法定节假日,则连续计算,不作扣除。

1.公假

(1)教职工在坐班期间因公外出(本市)或因公出差外地3天以内(含3天),须经本部门负责人同意;教职工因公出差外地3天以上,须填写《请假审批单》(附件1,下同),由本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呈分管院领导审批。

(2)公假期间按在岗上班对待。

2.事假

(1)教职工因个人事务必须在工作时间亲自处理的,须填写《请假审批单》申请事假。3天内(含3天)由本部门负责人根据工作安排以及本人的实际情况酌情审核;3天以上由本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呈分管院领导审批。

(2)教职工如有紧急情况,不能事先请假,应在两小时以内电话向本部门负责人说明事由,并在上班当日补办请假手续,否则视作旷工。

(3)教职工若事假结束需续假,必须在假期未满前办理续假手续。未续假或续假未批准者,擅自未按时到岗,按旷工处理。

(4)教职工当月事假3天以内(含3天),岗位工资照发;当月事假3天以上,按当月实际出勤计薪天数计发岗位工资(月计薪天数为21.75天,下同);交通、午餐费按实际事假天数作相应扣除(每月按21.75天计,下同)。教职工一学期事假累计超过7天及以上者,按实际天数酌情少享受或不享受学期考核奖。

3.病假

(1)教职工因病或非因工(公)负伤,经区级以上医院(急诊除外)或本院卫生所医生诊断确认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确需病休者,及女职工怀孕,需保胎休息者,可持医生诊断证明并填写《请假审批单》向所在部门请病假。所在部门负责人可根据其病情和医生给假天数,酌情批准其休假天数。若请假一个月以上,由本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呈分管领导审批。

(2)教职工因突发病及遇有不可抗力情形,不能事先或当天请假的,可在上班当日补办请假手续,否则视作旷工。

(3)教职工因患传染病且在传染期内(经市级医院证明),必须休病假;在恢复期内,未经市级医院及本院卫生所医生诊断证明其完全痊愈者,不得擅自上班,所在部门负责人应劝其继续休养,直至完全恢复正常(提供市级医院检验结果)。经学院卫生所同意并开出复工通知单,人事处通知其所在部门后,方能上班。

(4)教职工病休连续三个月以上要恢复工作者,应经学院卫生所同意,并开出复工通知单,由人事处通知其所在部门后,恢复上班。

(5)教职工连续病假满六个月,按长病假处理。教职工长病假期间要求上班的,须提供医院的健康证明并经学院卫生所同意,可试复工一个月(试工期遇寒暑假顺延),由人事处备案。若不能连续正常工作一个月者,继续病假时,其病假时间应前后合并计算。教职工当年病假超过六个月者,按“去中间、接两头”的方法计算其连续工龄。

(6)教职工当月病假10天以内(含10天),仍可享受全额院内岗位工资;超过10天的,按当月实际出勤计薪天数计发岗位工资,若出现低于本人档案工资的,可100%享受本人档案工资。

累计病假30天以上者,工资发放标准如下:

计发比例 连续工龄

(按档案工资)

病假时间

不满十年

满十年

不满二十年

满二十年

以上

备 注

两个月内

100%

超过两个月但不满六个月

90%

100%

从第三个月起执行

超过六个月

70%

80%

90%

从第七个月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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