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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健全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教师[2014]10号)和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师德师风建设的意见》(苏教师[2015]23号)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建立健全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总体要求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我校以信息特色鲜明、一流企业认可、人民满意的高水平高职名校的建设目标,积极引导广大教师做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知识、有仁爱之心的党和人民满意的“四有”好老师。
第三条 建立健全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基本原则是:坚持求是创新,把师德建设与促进学校各项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坚持以德促能,以师德建设促进教师综合能力的提高;坚持以人为本,把师德建设与教师个人发展结合起来。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成立建立健全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工作机构:
(一)成立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委员会由学校主要负责人担任主任,其他校领导担任副主任,成员由纪委办公室、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党委学生工作部、党委教师工作部、教务处、工会、团委、学术委员会秘书处等相关责任部门的负责人和教师代表组成。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校党委教师工作部。
师德建设委员会负责学校师德建设的总体规划、政策制定、宣传教育、检查评估等工作,指导、协调、督促涉嫌违反师德行为的调查和处理。师德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学校师德建设日常工作。
(二)各二级学院(部)成立师德建设小组,由学院(部)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其他领导担任副组长,成员由教研室、综合办公室、分工会和挂靠等负责人和教师代表组成,人数一般不少于13人,负责学院(部)师德建设日常工作,落实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交办的事项。小组办公室一般设在学院(部)办公室。
第三章 师德教育与宣传
第五条 强化师德教育,引导教师树立崇高理想。将师德教育摆在教师培养首位,贯穿教师职业生涯全过程。
第六条 做好新教师岗前教育。在岗前教育中开设师德教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理想信念教育、法制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等课程。实施新教师入职宣誓并签署师德承诺书。
第七条 制定实施“育人强师”全员培训计划。由我校各级党校负责在革命老区或具备条件的干部培训基地或校内开展“育人强师”培训班,加强教师队伍的理想信念教育和师德教育。积极宣传钱劲松烈士英雄事迹,定期面向教师开设世情国情党情专题培训。
第八条 加强教师教学规范教育。加强教师对《学院教师教学工作规程》、《bat365在线平台官方网站关于加强教学工作的若干意见》等制度的学习,提高教师认真履行教学职责、严格课堂教学纪律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第九条 加强教师学术道德教育。加强教师对《bat365在线平台官方网站学术委员会章程》等制度的学习,培养教师求真务实、勇于创新、严谨自律的治学态度和学术精神。
第十条 开展师德标兵和优秀教育工作者评选活动,为全体教师树立良好的师德榜样。组织教师参加社会实践、挂职锻炼等,坚定教师奉献教育事业的职业信念。
第十一条 加强辅导员、班主任队伍的建设,激励他们从事德育工作、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发展指导,进一步发挥好大学生健康成长的指导者和引路人作用。
第十二条 举办退休教师荣休仪式。感谢退休教师的无私奉献精神和对学校的重要贡献,用他们优良的品德及大爱师魂激励青年教师发扬求是精神,树立优良师德。
第十三条 加强师德宣传,培育重德养德良好风尚。系统宣讲《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师法》和教育规划纲要等法规文件中有关师德的要求,宣传普及《高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把培育良好师德作为我校校园文化建设的核心内容,提炼师德标兵为人为学为师的大爱师魂,充分展现我校教师的良好精神风貌。
第十四条 采编与制作弘扬师德风尚的宣传报道,通过苏信广播电视、校报等传统媒体,网站、微博、微信、手机APP等新媒体,电子大屏幕等终端,广泛开展师德主题教育活动,展现优秀教师的师德风范和感人事迹。
第十五条 坚持“以生为本”理念,关心、关爱、尊重广大教师, 依法维护和发展教师权益,促进“体面劳动、舒心工作、全面发展”的职业环境建设,努力创造有利于学生成长和教师发展的良好氛围。
第四章 师德考核与奖惩
第十六条 严格师德考核,促进教师提高自身修养。在人才引进、职称评审、岗位聘任、干部选拔、评奖评优、年度考核、聘期考核等环节将师德作为必要的考察内容。
第十七条 加强招聘和引进人才的师德把关,新进教师入职前应做出无犯罪记录和无不良诚信记录的书面承诺。
第十八条 师德考核采用个人自评、学生测评、同事互评、单位考评等多种形式进行,考核内容包括遵纪守法、爱岗敬业、教书育人、学术规范、服务集体等方面,考核必须征求所在党支部或党总支的意见。
第十九条 师德考核结合教职工年度考核进行,教职工年度考核中德、能、勤、绩四个方面中“德”的评价作为师德考核参考之一。
第二十条 师德考核结果应通知教师本人,考核优秀的应当予以公示表彰,考核结果不合格应当向教师说明理由,并听取教师本人意见。考核结果不合格的教师,若有正当的理由,可向考核等级确认部门申请复议,复议批准后,可重新进行考核,重新考核后的结果为最终结果。
第二十一条 师德考核结果存入教师档案,师德考核不合格者年度考核评定为不合格,并在职称评审、岗位聘任、干部选拔、评奖评优等环节实行一票否决制。
第二十二条 注重师德激励,完善师德表彰奖励制度。在职称评审、干部选拔、岗位聘任、专业带头人选培、各类高层次人才等项目评选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师德表现突出的教师。
第二十三条 严格惩处违反师德行为,发挥制度规范约束作用。教师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损害国家利益,损害学生和学校合法权益的行为;
(二)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三)在科研工作中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违规使用科研经费以及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四)影响正常教育教学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五)在招生、考试、学生推优等工作中徇私舞弊;
(六)索要或收受学生及家长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财物;
(七)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
(八) 因种族、肤色、宗教、民族、性别、年龄、身高、语言、怀孕、户籍、国籍、婚姻状况、社会出身、残障或身体健康状况等对教师和学生实施歧视;
(九)非法传教,煽动暴力、反动情绪;
(十)失职渎职、挥霍浪费学校资财;
(十一) 其他违反《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高校教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教师若有上述情形,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18号令)和《学院教职工行政处分规定(试行)》等文件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开除,对严重违法的及时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二十五条 建立问责机制,对教师严重违反师德行为监管不力、拒不处分、拖延处分或推诿隐瞒,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追究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 监督与投诉处理
第二十六条 强化师德监督,有效防止师德失范行为。建立健全师德建设年度评议、师德状况调研、师德重大问题报告和师德舆情快速反应制度,及时研究加强和改进师德建设的政策措施。构建学校、教师、学生、家长和社会多方参与的师德监督体系。
第二十七条 在学校主页上设立师德投诉举报电子信箱、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在学校办事大厅设立师德投诉举报信箱。鼓励实名投诉举报,投诉人提供准确的联系方式,投诉人信息予以保密。
第二十八条 投诉处理。
(一)建立投诉分类调查机制。涉及学校中层领导干部的投诉问题,由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调查核实,相关二级学院(部)予以配合;涉及教师的投诉问题,由被投诉人所在二级学院(部)的师德建设小组负责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建议,并向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办公室报告。涉嫌违纪违法的,移交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二)投诉处理一般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情况的,在征得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主任同意后,可适当延长处理期限,延长时间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以批准期限为准。
(三)根据现有材料,无法判定是否师德失范,可申请提交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讨论。
(四)处理意见及时反馈给投诉人。投诉人如对处理意见不满意,可提供新的证据并重新进行投诉。
(五)投诉人有责任协助调查核实工作,如有新的证据,应主动及时提供。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各二级学院(部)应根据本细则,结合自身实际,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确保师德建设工作有序推进。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